20130527 - 有前科男子非禮兩女童判囚40個月

標題:有前科男子非禮兩女童判囚40個月
報章:香港電台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hk.news.yahoo.com/....071700327.html


一名30歲小童群益會前活動助理,因為非禮事發時只有8歲和10歲的女童,在區域法院承認3項非禮罪名,被判入獄40個月。

法官判刑時斥責被告嚴重違反誠信,利用自己身份的優勢而干犯案件,十分嚴重。法庭須保護兒童不受性侵犯,及向公眾傳遞訊息,故被告須重囚。

法官又說,被告自01年因非禮罪被判入勞教中心後,不久隨即找到接觸小童的工作,明顯相關中心並無查清楚被告的案底,認為有關機構應對小朋友及其家長負責任,建議施行相應措施,以防止類似事件。

案情指,被告在08至09年,在舉行活動時,非禮兩名女童。



標題:團體倡性罪行紀錄查核機制擴至現職員工
報章:香港電台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hk.news.yahoo.com/...ylv=3


一名有非禮小童前科的男子,08年成功獲聘於小童群益會擔任活動助理,期間侵犯兩名8歲和10歲的女童,被告在區域法院承認3項非禮罪名,判囚40個月。

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認為,案件反映目前「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有漏洞,因為案件發生在查核機制生效之前,而且機制只適用於新入職員工,僱主根本無從得知早年已獲聘的現職員工,是否有性罪行紀錄。

她表示,機構曾向保安局反映,要求將查核要求擴展至現職員工,保安局沒有具體承諾,表示現有資源需集中查核新入職員工及加強宣傳工作。

暑假將至,譚紫茵建議家長為子女報讀興趣班時,向負責人查詢導師曾否接受查核,以及要求導師不可以單獨或在密封地方教授,家長亦需要教導子女學懂保護自己,以及留意子女情緒或行為有否異常。



標題:小童群益會稱非禮案後已加強聘用要求
報章:香港電台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hk.news.yahoo.com/.......html


小童群益會一名前活動助理,因為非禮女童被判囚40個月,小童群益會表示,事發後已加強對聘請人員的要求,包括會對新入職員工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現職員工則要作自我宣誓。

小童群益會助理總幹事梁永宜透露,被告在08至09年間,獲聘在美孚兒童及青少年綜合服務中心擔任活動助理,當時聘請他,是因為他過去曾參與中心的義工活動,在平日活動中,亦察覺不到他有孌童傾向或非禮前科。

梁永宜說,事後已經加強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包括在舉行活動的地方放置閉路電視,亦會向家長講解事件,並教導兒童如果被騷擾立即向成人匯報。



標題:保安局指查核現僱員性罪行紀錄或致僱傭糾紛
報章:香港電台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hk.news.yahoo.com/.......html


一名有非禮小童前科的男子,08年成功獲受聘於小童群益會擔任活動助理,期間侵犯兩名8歲和10歲的女童,被告在區域法院承認3項非禮罪名,判囚40個月。

護苗基金要求,保安局修改規定,將現有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制度,擴展至機構的現職員工都需要提供。

保安局回應,根據法改會的建議,查核機制應分階段實施,先涵蓋準僱員,日後再考慮延伸至現職僱員。有關建議不單是基於資源及時間的考慮,更重要的是,法改會認為查核現有僱員的性罪行紀錄,會引起僱傭糾紛及因失業而造成的社會問題。



標題:曾有狎童前科 官抨沒查案底 小童群益會前助理非禮重判
報章:星島日報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hk.news.yahoo.com/%....ylv=3


曾有狎童前科的快餐店員工四年前擔任香港小童群益會社區中心活動助理時,藉帶領童軍活動時非禮兩名女童,其中年僅八歲女童被要求坐在他的大腿上聽故事,遭他摸下體,女童因而患上創傷後遺症及焦慮症,須看心理醫生才揭發事件。三十歲被告早前承認三項非禮罪名,昨被判囚四十個月;法官昨批評相關機構防範措施不足,令被告多次犯案後,仍可在接觸小童的機構工作。

記者:鄭創思、羅慧茵

區域法院法官昨就一宗非禮女童案作判刑時表示不滿,批評香港小童群益會及香港童軍會,明顯沒有查清被告的案底就聘用,令有非禮男童案底的被告,在多次犯案後仍能擔任接觸兒童工作,反映相關機構的防範措施不足。法官鮑理賢(小圖)昨判刑時亦譴責被告嚴重違反誠信,為保護兒童不被性侵犯,故判被告入獄四十個月。

曾非禮三童入勞教

鮑理賢指出,認罪的被告麥振聲於○一年,即十七歲時曾非禮三名男童而被判入勞教中心,但○三年出獄後竟獲涉案小童群益會美孚青年綜合服務中心聘任為活動助理,擔任童軍領袖,到○九年十歲事主Y曾向中心投訴遭非禮而使被告離職,但之後被告仍可在香港童軍會工作。法官認為,負責小童工作的機構,應對小童及其家長負責任。

案情指,十歲受害女童Y分別於○八年聖誕節和○九年初某日,在北潭涌營地和涉案中心遭被告非禮臀部。○九年一月某日,另一受害八歲女童X參加中心的講故事環節時,坐在被告大腿上,被告趁關燈時乘機非禮她的私處。據悉,Y事後有告知中心社工,但因不想父母知道,社工亦沒有報警;被告亦於二○一○年七月因工作表現欠佳而不獲續約。

直至X於去年十月在一次童軍聚會中再遇被告,被告說要跟她拍照,勾起她被非禮的回憶,向母親表示不想再當童軍,至去年十二月十七日她與心理學家見面時,才揭發被侵犯一事而報警。八歲事主X的創傷報告顯示,X在案發後留有心理創傷,若情況繼續惡化,便要接受精神治療。

心理醫生揭發侵犯

警方於本年初拘捕了被告,被告警誡下聲稱「貪得意」非禮X,直言對Y有感覺,兩次事件皆撫摸Y數秒。法官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被告有戀童癖,朋友少及有社交障礙,所以他喜接近小童,認為他重犯機會高,故判被告入獄四十個月,報告亦建議他接受心理治療。被告作案時,性罪行查核制度並未實行,依賴個人自行申報。

案件編號:區院刑事二九二——二○一三。



標題:團體促擴查核 現職有否性罪
報章:星島日報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hk.news.yahoo.com/%....ylv=3


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於前年十二月實施,警方截至今年一月已有三萬五千個查核申請,但案中被告在○三年獲社區中心受聘,一○年辭任,當時根本未有此機制查核;護苗基金要求保安局擴大查核涵蓋範圍至現職員工。小童群益會表示,現已要求所有新入職僱員,要通過查核才會獲聘,而現職員工則要作自我宣誓。

群益會新入職要查核

小童群益會助理總幹助理梁永宜透露,被告受聘時因過去有參與中心義工活動而受聘,平日活動中,亦察覺不到他有孌童傾向或非禮前科。他強調事後已加強措施,避免同類事件再發生,包括安裝閉路電視,亦向家長講解事件,並教導兒童被騷擾,須立即向成人匯報。梁又指,事發後已求新入職僱員須進行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而現職員工則要作自我宣誓。

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認為,案件反映目前的查核機制有漏洞,因為案件發生在查核機制生效之前,而且機制只適用於新入職員工,僱主根本無從得知早年已獲聘的現職員工,是否有性罪行記錄,要求保安局擴大查核涵蓋範圍至現職員工。

暑假將至,譚建議家長為子女報讀興趣班時,向負責人查詢導師曾否接受查核,及要求導師不可單獨或在密封地方教授,家長亦要教子女學懂保護自己,及留意子女情緒或行為有否異樣。

防止虐待兒童會何愛珠亦認為,查核機制應擴大查核範圍至現有的僱員和義工,凡要接觸小童,都要在這個機制的查核範圍內,包括現時私人補習老師。

保安局回應,根據法改會的建議,查核機制應分階段實施,先涵蓋準僱員,日後再考慮延伸至現職僱員。發言人強調,有關建議不單是基於資源及時間的考慮,更重要的是,法改會認為查核現有僱員的性罪行記錄,會引起僱傭糾紛及因失業而造成的社會問題。



標題:13歲起屢涉性越軌 童軍領袖狎童囚3年
報章:明報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news.mingpao.com/20130528/gok1.htm


有狎童前科的童軍領袖乘在青少年中心工作之便,三度非禮兩名8歲及10歲女童,原來被告自13歲起已有多方面的性越軌行為,更一而再任職可接觸兒童的工作,但相關機構均未查明其背景。法官終判他入獄3年4個月,並斥有關機構措施明顯不足,應從速改善。

曾狎3男童判入勞教

心理醫生報告揭露被告麥振聲(30歲)傾向任職與兒童有關的工作,例如他過往曾在小學、案發的小童群益會青少年中心及香港童軍總會工作。他於2001年曾因非禮3名男童被判入勞教中心,但其後聘用他的機構均沒有查明其背景。

機構未查背景 官斥監管不足

法官認為,機構應對兒童及其家長負責,聘請帶領兒童的人員前應查明背景。被告於01年因非禮被捕,09年被女童Y家人投訴而離職,其後卻於2010年在香港童軍總會任職,該些機構的監管措施明顯不足。

涉案中心早前表示,政府於2011年12月才引入僱主查核應徵者性罪行紀錄機制,故中心於08年7月聘用被告時,未能藉機制「查案底」;自政府推行有關機制,會方已強制要求所有應徵者接受查核。機制只限從事18歲以下、或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相關工作的僱主查閱,但不能查閱現職員工。

曾非禮少女 收集少女內衣

報告又披露被告有戀童癖,自13歲起已有多方面的性越軌行為,如曾在公眾地方非禮少女及收集少女內衣等;報告又引述被告母親透露,兒子不懂社交,朋友不多,大部分時間留在家中玩電腦,因小童較易接近他,故他愛接近兒童,被告重犯機會高,對兒童及10多歲的少女構成大危險,建議他接受治療。

焦慮症女童受侵犯心靈重創

法官斥被告濫用僱主信任,乘其身分之便非禮女童,違反誠信。案中8歲女童X過去已有焦慮症,事發時她驚慌至不能說話,事後4年亦無重提事件,至去年方在接受輔導時道出事件,可見X嚴重受創。

事發於08至09年,被告兩度在青少年中心內從後撫摸10歲女童Y的臀部;他向10名小童說故事時,當時8歲的X坐在其大腿上,並乘黑暗伸手入對方褲子內撫其私處近半小時。Y的家長於09年向小童群益會投訴,其後被告離職,至去年X在接受輔導期間揭發事件。

【案件編號:DCCC292/13】



標題:法庭:童軍領袖三狎兩女童重囚
報章:東方日報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orientaldaily.on.cc/cnt/news/20130528/00176_078.html


卅歲孌童癖男子在十二年前已曾因非禮三名男童而判入勞教中心,他獲釋後卻受聘小童群益會轄下的社區中心,擔任活動助理及當選童軍領袖,經常接觸到小童。期間他趁帶活動之便三度非禮兩名女童,中心接獲其中一童的投訴將他辭退但無報警,他期間繼續從事童軍工作,至今年初才因另一女童報案而被捕。被告早前在區域法院承認三項非禮罪,法官昨判刑時指,有關中心因未有查核被告背景而「引狼入室」,要求涉及兒童及青少年的機構以後不要重蹈覆轍;由於被告在案中濫用職權兼違反誠信,加上重犯機會高,兩名受害女童亦身心受創,故將他重囚四十個月。

現報稱在連鎖快餐店任男廚的被告麥振聲(卅歲),昨聞判後木無表情,得悉要入獄後亦表現冷靜。法官引述專家報告指被告自小有社交障礙,特別喜歡與小朋友相處,對女童尤感興趣,他曾儲起女童衣物及在街上撫摸女童非禮。被告中五畢業後在小學任技工,○一年因趁參加該校的宿營時,趁機非禮三名七至十歲的男童而被判入勞教中心。

官指招聘應防孌童者

他○二年獲釋後,即報讀電腦及領袖訓練課程,○三年獲小童群益會轄下某社區中心聘用做活動助理。因政府於前年十二月才引入僱主查核應徵者性罪行紀錄機制,但不適用於查核現職員工,故該中心○三年聘用被告時並無查核其案底。

法官認為涉及兒童及青少年參與的機構組織,有責任確保所聘員工及招收義工並無孌童前科,被告自○一年起,接二連三藉工作及義工活動接觸兒童,明顯有關機構的查核機制有所缺失,心理專家指被告無正視自己問題,重犯機會高,對兒童的安全構成威脅,根本不應該再擔任與兒童有關的工作。法官明言法庭有責任保護兒童及青少年安全,故必須嚴懲被告以收阻嚇作用,及向公眾發出正確訊息。

辯方則呈上被告自己、其母及一名曾與被告共事的童軍領袖所撰求情信,被告及母在信中對事主及對方家人表示歉意。

案情指○九年初該中心因接獲女事主Y(十歲)投訴,指被告分別在○八年聖誕及○九年某日於活動中均向她摸臀,中心遂解僱被告但按Y意願無報警。惟被告仍能以童軍領袖身份擔任義工,去年十月更在童軍聚會中重遇另一女事主X(九歲)及要求拍照。

受害女童有創傷後遺症

當時正接受心理治療的X又記起○九年一月於中心內,被迫坐在被告大腿聽故事時,遭他伸手入內褲摸下體的慘痛回憶,最終向心理醫生揭發被告惡行及報警,X至今仍有創傷後遺症,需心理醫生跟進。

案件編號:DCCC 292/2013



標題:童軍領袖狎童囚40月 小童群益會 聘性罪犯被官斥
報章:蘋果日報
日期:2013-05-27
網址:http://hk.apple.nextmedia.com/news/art/20130528/18274521


孌童癖男子非禮三名男童後被判入勞教中心,獲釋後先到青少年中心當項目助理,其後轉到小童群益會做活動助理,身兼童軍領袖的他趁活動期間非禮兩名女童。法官鮑理賢昨天判他監禁40個月,批評兩間機構未有盡責查核被告案底。

記者:李啟發

有資深警官表示,被告入職時早於前年12月實施的《性罪行定罪紀錄查核》機制前,有關機構其實沒有辦法查核被告案底。護苗基金總幹事譚紫茵指現行機制亦有漏洞,因只涵蓋新入職員工,僱主無法知道現職員工曾否犯性罪行,希望政府擴大涵蓋範圍。機構曾向保安局反映,局方稱要研究。

小童群益會督導主任徐漢明稱現已要求現職員工,陸續到民政事務處宣誓證明自己不曾干犯性罪行,若有人發假誓,屬嚴重罪行。

30歲被告麥振聲於12年前非禮三名8至11歲男童,服刑後到一間非政府組織營辦的青少年中心當項目助理,2008年被家長投訴後遭解僱。他隨即到小童群益會見工並獲聘,兩間機構均沒查核其案底。他向心理專家承認,喜歡從事跟小朋友有關的工作。

掀內褲摸私處半小時

專家指被告少年時已出現性偏離,喜愛穿女性衣物,重犯機會極高,強烈建議他接受心理評估,又指他對青少年及女孩構成嚴重危險。辯方求情說被告沒有太多朋友,閒時留在家中玩電腦,他向受害女童及其家人道歉。

案發2009年1月,被告指導約10名年約10歲童軍上堂時,趁燈光昏暗,伸手入8歲女童X的褲管,掀起內褲撫摸她私處半小時。事隔約四年,X在童軍活動再遇被告,因而憶起往事,將受辱真相告知母親報警。被告被捕後承認對另一名10歲女童Y有感覺,曾兩度撫摸她臀部。

X事後要尋求心理輔導,今年二月最新報告顯示,X情況有改善。

案件編號:DCCC2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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